狗屠宰检疫规程

导读: 生猪屠宰时的检疫费国家规定是多少 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的要点 农业部颁布的猪、牛、羊和鸡屠宰检疫规程中规定了哪-爱问... 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 狗肉都从哪里来?国家是否有关于猫狗肉的检疫标准和政策? 为什么国家迟迟不能出台狗肉的检验检疫标准? 产地检疫与屠宰检疫是如何规定的? 牲猪屠宰检疫规程? 我国有关于屠宰肉狗的管理规定吗?

生猪屠宰时的检疫费国家规定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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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地检疫是指动物或除肉类之外的动物产品离开饲养地或输出地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实施检疫的行为。屠宰检疫是指在定点屠宰场(厂)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对被屠宰动物实施宰前检查和屠宰过程中同步检疫的行为。储藏后检疫是对动物产品的补充检疫,copy指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主要指肉类等)到达目的地,经储藏后继续调运或分销的,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对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为。二、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隔离时,隔离场(圃)租用费收费标准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收zhidao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执行。三、储藏后动物产品(主要指肉类等)检疫收费标准为每1百公斤2元,不足1百公斤的部分按1百公斤计。

狗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的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2.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4.2 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4.3 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4.4结果处理
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4.4.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4.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5.2 受理方式 现场申报。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6.2.2.2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

农业部颁布的猪、牛、羊和鸡屠宰检疫规程中规定了哪-爱问...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
农医发【2010】27号
颁布日期:2010.5.31 执行日期:2010.5.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规范生猪、家禽、牛和羊的屠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和《羊屠宰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2.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4.2 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4.3 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4.4结果处理
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4.4.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4.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5.2 受理方式 现场申报。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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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检疫与屠宰检疫是如何规定的?

答:生猪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报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派员到场/户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屠宰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生猪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屠宰检疫过程中,要对规定的检疫部位按照屠宰检疫规程进行认真检疫,对检疫合格的胴体加盖(封)检疫标志后方可出厂/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牲猪屠宰检疫规程?

展开全部.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以下简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2.检疫对象(14种)
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3 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或者快速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4.4 结果处理
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 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5.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 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 22 号)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6.2.2.2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死及...

我国有关于屠宰肉狗的管理规定吗?

目前还没有这方面专门的管理规定。仅供参考:
一、关于立法问题。《肉狗屠宰检疫标准》的制定有赖于上位法《动物保护法》的精神。与世界各地一样,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吃狗肉的传统,有些地区甚至有丰富多彩的吃狗肉民俗。为保障动物养殖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我国先后设立了《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渔业 》等法律。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食物短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动物福利被普遍重视,发达国家纷纷设立《动物保护法》或《反虐待动物法》,旨在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人道对待动物、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维护公共安全。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尚在立法的准备阶段。此项立法工作既要基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要考虑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发展理念;既要尊重民俗,也要尊重世界普遍价值观;既要考虑科学性,也要考虑可行性。200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常纪文推出《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后修改成为《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并再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2011年,人大代表敬一丹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制定《反虐待动物法》议案。2014年,广西玉林荔枝狗肉节引发的吃狗护狗之争,受到国内广泛关注,加快了我国《动物保护法》的立法进程。地方人大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作为依据,无法确定狗的社会地位,无法对狗进行伴侣动物、经济动物的分类,如果提前设立地方性法规,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与上位法相抵触。二、关于规范狗肉屠宰检疫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动物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分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两步,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是实施屠宰检疫的前提条件。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犬类动物疫病,确保犬类动物的饲养与运输安全,国家农业部于2011年出台了《犬产地检疫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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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犬屠宰检疫规程

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
农医发【2010】27号
颁布日期:2010.5.31 执行日期:2010.5.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规范生猪、家禽、牛和羊的屠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和《羊屠宰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2.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4.2 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4.3 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4.4结果处理
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4.4.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4.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5.2 受理方式 现场申报。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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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对狗屠宰和检疫有什么新规定要出台吗

1、法律规定检疫规程由农业部制定zhidao,各地方无权制定。2、目前农业部仅颁布犬的产地检疫规程,因此回,只有犬类产地检疫有法可依,可以出具有效合格证明。3、犬类屠宰因无相答应检疫规程,所以也就无法获得有效检疫证明。

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的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 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2.检疫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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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4.2 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4.3 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4.4结果处理
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4.4.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4.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5.2 受理方式 现场申报。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6.2.2.2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

产地检疫与屠宰检疫是如何规定的?

答:生猪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派员到场/户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屠宰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生猪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屠宰检疫过程中,要对规定的检疫部位按照屠宰检疫规程进行认真检疫,对检疫合格的胴体加盖(封)检疫标志后方可出厂/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狗肉都从哪里来?国家是否有关于猫狗肉的检疫标准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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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鼋汁狗肉是如何在没有任何检疫标准的情况下进入市场的?

如题。目前能查到的只有《犬产地检疫规程》,只规定了运输检疫流程,关于屠宰销售狗肉,没有任何相关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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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猪屠宰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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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以下简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2.检疫对象(14种)
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3 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或者快速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4.4 结果处理
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 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5.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 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6.2 结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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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于屠宰肉狗的管理规定吗?

目前还没有这方面专门的管理规定。仅供参考:
一、关于立法问题。《肉狗屠宰检疫标准》的制定有赖于上位法《动物保护法》的精神。与世界各地一样,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吃狗肉的传统,有些地区甚至有丰富多彩的吃狗肉民俗。为保障动物养殖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我国先后设立了《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渔业法》等法律。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食物短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动物福利被普遍重视,发达国家纷纷设立《动物保护法》或《反虐待动物法》,旨在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人道对待动物、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维护公共安全。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尚在立法的准备阶段。此项立法工作既要基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要考虑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发展 理念;既要尊重民俗,也要尊重世界普遍价值观;既要考虑科学性,也要考虑可行性。200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常纪文推出《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后修改成为《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并再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2011年,人大代表敬一丹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制定《反虐待动物法》议案。2014年,广西玉林荔枝狗肉节引发的吃狗护狗之争,受到国内广泛关注,加快了我国《动物保护法》的立法进程。地方人大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作为依据,无法确定狗的社会地位,无法对狗进行伴侣动物、经济动物的分类,如果提前设立地方性法规,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与上位法相抵触。二、关于规范狗肉屠宰检疫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动物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分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两步,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是实施屠宰检疫的前提条件。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犬类动物疫病,确保犬类动物的饲养与运输安全,国家农业部于2011年出台了《犬产地检疫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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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夏至临近,关于广西玉林“夏至荔枝狗肉节”的争论日益增多,近一个月来,“抵制玉林狗肉节”的舆论风潮已起。玉林夏至吃狗肉的习俗受到爱狗人士和动物保护主义者的质疑和抵制,同时也引起了政府的重视和关注。玉林市政府发表官方声明:近年来,玉林城区少部分市民习惯在农历夏至这一天聚在一起吃狗肉、品荔枝,以致在一定范围内逐渐形成一种饮食习惯。所谓“夏至荔枝狗肉节”只是个别商家和民间的一种说法,其实并不存在这个节日。除了广西,湖南、广东、浙江等地也有食用狗肉的习俗,而在国外,韩国、越南以及...

吉林省狗肉屠宰检疫标准

哪里的狗肉最有名?

我昨天刚回答了这样的问题。要说哪里狗肉最好吃,首屈一指当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而延边州最好吃的狗肉,当数我们珲春市。狗肉是营养大补,具有壮阳开胃,提高免疫力的功效。我们珲春对狗肉的吃法大体有四种:
一是将狗肉烀熟后,切成方块,沾狗酱吃,清新爽口,原嗞原味。二是拌狗皮。将烀熟的狗肉选带皮又有些肥肉的地方,切厚片与辣椒,大葱白,香菜和狗酱一起,放些辣椒面,醋,一起拌着吃,既下酒,又下饭。三是把烀烂的狗肉撕成条状,加入狗肉汤里,加上葱花,香菜和狗酱,连汤带肉一起吃。四是狗肉火锅。将狗肉汤里加上豆付,粉条,干白菜,一起上火锅炖着吃。这四种狗肉吃法的菜名是,清沾狗肉,拌狗皮,狗肉汤,狗肉火锅。吃狗肉离不开狗酱,而狗酱只有朝鲜族阿姨做,才能做得好吃。

吉林省狗肉屠宰检疫标准

为什么那么多人问狗肉该不该吃?对此你怎么看?

没有多少人问该不该吃狗肉,而是很多人吃狗肉,全中国80%的省地区都吃狗肉,吉林延边,黑龙江往北,山东省部分地区,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四川,甘肃,西藏,都有吃狗肉,只不过人家低调吃狗肉,没有象玉林,沛县,徐州,贵阳,西安等地高调吃狗肉,这些呼吁吃狗肉的人也不做调查,少数痴狗人与大多数人为敌,可能禁吃狗肉禁得了吗?痴人说梦。

狗肉来源有多少是正规合法的?

有人说市面上狗肉来源都是流浪狗与“偷抢骗”来的宠物狗,也有人说是来自“正规狗肉养殖场”。哪个是真的…

国家未出台犬类检验检疫制度,所有犬类交易屠宰均属非法,那吃狗肉算纵容...

你智商让人堪忧啊,你自己都知道我国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吃狗,没有法律依据何来违法一说?

我是吉林的,想结识几个开狗肉馆的朋友

吃狗肉于情于理都不合。于情,狗一直是最忠于人类的,是人类最好的朋友,你不能吃朋友,更不能教唆纵容别人吃朋友。于理,一些狗身上带有大量的病菌,狗易感染狂犬病、犬瘟热、传染性肝炎、传染性脑炎等多种病毒,家庭饲养宠物犬均需要定期注射疫苗。目前市场上出售的狗肉大多来自农村,定期注射疫苗的可能性不大,而炭疽、狂犬、旋毛虫、弓形体、支原体等病毒、寄生虫属于人畜共患,一旦误食带菌的狗肉,危害极大。由于缺乏宰前检疫,光凭肉眼检疫,有些病毒如狂犬病就不能检出,如果怀疑有病毒,经过切片、染色等程序进行采样化验,至少需要一天时间。你开了狗肉馆,吃坏了自己就算了,吃坏了别人,你就等着怎么去死吧。

为什么国家迟迟不能出台狗肉的检验检疫标准?真格学网

1:现在狗肉毕竟是一个小众产品,但是监管和监督却要花费巨大的财力和物力。ZF肯定也要核算.

如何看待深圳拟立法禁止食用猫狗等宠物动物?

电子邮箱:szrdfw@163.com 意见可以这么写。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你们好: 对于近期提出的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为普通市民提...

我国有关于屠宰肉狗的管理规定吗?

目前还没有这方面专门的管理规定。仅供参考:
一、关于立法问题。《肉狗屠宰检疫标准》的制定有赖于上位法《动物保护法》的精神。与世界各地一样,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吃狗肉的传统,有些地区甚至有丰富多彩的吃狗肉民俗。为保障动物养殖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我国先后设 了《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渔业法》等法律。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食物短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动物福利被普遍重视,发达国家纷纷设立《动物保护法》或《反虐待动物法》,旨在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人道对待动物、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维护公共安全。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尚在立法的准备阶段。此项立法工作既要基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要考虑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发展理念;既要尊重民俗,也要尊重世界普遍价值观;既要考虑科学性,也要考虑可行性。200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常纪文推出《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后修改成为《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并再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2011年,人大代表敬一丹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制定《反虐待动物法》议案。2014年,广西玉林荔枝狗肉节引发的吃狗护狗之争,受到国内广泛关注,加快了我国《动物保护法》的立法进程。地方人大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作为依据,无法确定狗的社会地位,无法对狗进行伴侣动物、经济动物的分类,如果提前设立地方性法规,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与上位法相抵触。二、关于规范狗肉屠宰检疫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动物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分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两步,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是实施屠宰检疫的前提条件。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犬类动物疫病,确保犬类动物的饲养与运输安全,国家农业部于2011年出台了《犬产地检疫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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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夏至临近,关于广西玉林“夏至荔枝狗肉节”的争论日益增多,近一个月来,“抵制玉林狗肉节”的舆论风潮已起。玉林夏至吃狗肉的习俗受到爱狗人士和动物保护主义者的质疑和抵制,同时也引起了政府的重视和关注。玉林市政府发表官方声明:近年来,玉林城区少部分市民习惯在农历夏至这一天聚在一起吃狗肉、品荔枝,以致在一定范围内逐渐形成一种饮食习惯。所谓“夏至荔枝狗肉节”只是个别商家和民间的一种说法,其实并不存在这个节日。除了广西,湖南、广东、浙江等地也有食用狗肉的习俗,而在国外,韩国、越南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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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面上狗肉店的进货渠道是哪里?有专门养肉狗的养狗场吗?如果有,那么这些狗是否需要进行像猪牛羊一类动…

为什么国家迟迟不能出台狗肉的检验检疫标准?

附带特种养殖养狗的链接,500只土狗https:// tieba.baidu.com/p/61140 62915?lp=5028&mo_device=1&is_jingpost=0&pn=0& 1 人赞同了该回答 ​ 1 ​ ​ 添加评论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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